本文是由棒球數據大師 Bill James 的大弟子 Rob Neyer於 ESPN 網站所發表的文章。裡面深入淺出的描述了大聯盟幾個運作制度,相當值得一讀,故譯之如下:
球團總經理不知道;球員經紀人不知道;球員不知道;棒球作家不知道;球迷們也不知道。
他們不知道些什麼東西?這些東西就是管理大聯盟棒球運作的規則,有些東西甚至你以為你搞懂了,但事實上還有很多你搞不清楚的東西。
這些規則並沒有被公開,有時候一些令人苦惱的細節被收錄在一本厚厚的活頁書,名為「官方職業棒球規則」的書中,有些則分散的記載於「官方棒球規則」中。
不幸的是,大聯盟官方並沒有將這些書向大眾公開。這些規則並沒有可疑或機密之處,因此他們或許只是認為像我們這樣的人並不會想要去理解它。
我們蒐集了許多不同的資料來撰寫本文,相信至少可以解決大家部分的疑惑。(譯按:有些專業術語目前還沒有合適的中文譯名,為了避免以辭害義,所以僅附上原文,不另作翻譯)
Disabled Lists(傷兵名單)
傷兵名單可分為15天的DL及60天的DL兩種,這兩種的主要差別在於當球員被置於60天DL(有時也稱為緊急DL)時,他並不會被計入40人名單(40-man roster)中。
球員必須被醫生診斷出有傷,才能被球團置於這兩種DL上。也就是說這種診斷證明,一般並不會很難拿到。XD
球員的傷可以回朔最長達10天,也就是從他最後一次出賽起算他的60天或15天。(譯按:有時候球員是否有傷、需要休養多久,並不見得可以馬上診斷出來,如果等到確定有傷才放進DL,那勢必使得球員必須在DL上多待上一陣子,對球員或球團來說,都不是件好事)
被置於15天傷兵名單的球員,可以在任何時候被移至60天傷兵名單。
根據規則,被置於傷兵名單的球員,可以被送往小聯盟參加復建比賽。野手最多可以待20天,而投手最多可以待30天。
"Options"
在經歷了三個職業球季後,球員必須被置於球隊的40人名單中接受保護,否則他將有可能會經規則五選秀(Rule 5 draft,詳後述)被其他球隊選走。當球員被置入40人名單時,此時球團對該球員即擁有所謂的options。
當一個球員被置於40人名單而不在大聯盟的25人名單中時,他處於一個可以被option的狀態。一般人常常誤解這個規則,以為一個球員只能被下放(option out)至小聯盟三次。事實上球員所擁有的是三個option年份(option years)而不是三次。在這擁有option的三個球季中,球團理論上可以無限次數的將球員從小聯盟升上(call up)大聯盟,也可以無限次數的將他下放至小聯盟。
當你聽到有球員out of option時(譯按:例如2005年的鋒哥),這表示他已經在40人名單待滿三個球季。在他待在40人名單的第四個球季起,假如球團要將他下放回小聯盟時,將必須經過一個clear waivers(詳後述)的程序。
Waivers
Waivers可能是這整個規則中最複雜的一項規定。在書中,waivers被定義為一個許可交易球員或無條件釋出球員的一個程序。
當一個球員被置於大聯盟waivers三個工作天後,若未被其他球隊要求(claim)時,此時該球員被稱為通過waivers程序(clear waivers)。這時,球團可以任意的為幾下幾種動作:
(1)將球員下放至小聯盟(但該球員若是資深球員Veteran Player,必須獲得他的同意,詳後述)
(2)將球員釋出。此時球員即取得自由球員身份,而可以任意地與其他球隊簽約。
(3)將球員交易與他隊,即使此時已經過了所謂的交易期限(trade deadline)亦可為之。任何在該年度7月31日以後所為的交易,所牽涉到的球員都必須clear waivers才可。(譯按:因此一般中文報紙所稱的交易大限其實是個簡略的說法,當中最重要的區別即在於7/31以前的交易不用clear waivers;反之7/31以後的交易則要clear waivers才可為之)
假如球員被置於waivers上卻沒有clear waivers,換句話說也就是球員在被置於waivers的三個工作天內被其他球隊所claim,此時原球團可以反悔,將球員從waivers中抽回來,(withdraw the waiver request),這時就等於什麼事都沒發生。 (譯按:不過原球團將被claim的球員抽回,一年只允許一次)
但假如被其他球團claim的球員沒有被原球團從waivers中抽回時,該球員將面臨三種可能:
(a)如果只有一支球團claim他,則該claim的球團即可獲得所要求的球員,剩餘的合約也由該球團負擔。
(b)如果同一個聯盟有超過一支球團claim他,則由當時名次較低的球團獲得該球員。
(c)如果有不同聯盟的球團claim他時,則由同聯盟的球團優先獲得該球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claim是發生在球季開打的30天內,則以上一個球季的最終排名來決定claim的順序,而不用當時的戰績來決定。
*將球員從25人名單移出(即從大聯盟下放至小聯盟),除非有option,否則都應clear waivers;但若要將球員從40人名單中移出,則都應經過clear waivers的程序。
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
有時候我們也會看到球員被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DFA)。
這是什麼意思呢?基本上,它是使得球團可以空出一個人名單(不管是25人名單或40人名單)的空間來決定究竟要怎麼處理球員的合約。在後面我們會陸續提到的,當球團要交易一位球員或將其送往小聯盟時或釋出時,有時都需要先獲得球員的同意或需要一些時間來處理。而獲得球員同意往往需要一段時間,為了不要讓球團逼使球員草草決定因此設計了這個制度來讓球團緩衝這一段時間。
一般來說,球員被DFA時,在等待通過waivers的時間即可讓球團先把roster的位置給清出來。通常會使用DFA的目的是為了要交易球員進來,把原本在40人名單用不到的球員給DFA,把交易來的球員放進來。
(譯按:最近的道奇剛好有一個很好的例子:道奇隊將S.Green交易給響尾蛇換來了Navarro及兩個小聯盟球員,另外簽到了兩個FA O.Perez以及D.Lowe。因此少了Green一個人卻多了三個球員,這三個都必須被放在40人名單中,自然需要將原本的位置空一些出來。可是問題來了,要將原本40人名單中的球員移除必須經過waivers程序,至少需耗時三天,但簽下球員後必須馬上將他們置於40人名單,根本不可能等上三天,因此此時道奇隊的作法就是先將J.Thurston及H.Stanley給DFA,馬上空出兩個位置再加上被交易出去的Green,共三個位置來放新入團的三位球員。*不過現在比較麻煩的是道奇隊又簽了一位捕手Bako,因此勢必要再將一個球員移出40人名單,who will be this guy?有媒體報導說這個人可能是鋒哥,結果如何這兩天就會知道了。)
"Called Up" vs. "Contract Purchased"
當一個小聯盟球員被升上大聯盟時,有時你會看到他被call up或contract purchased的字眼,從實質意義來說,這兩者間並沒有什麼太大區別。假如他原本已經在40人名單中,他被升上大聯盟稱為call up(譯按:如鋒哥);假如他原本不在40人名單中,則此時他被升上大聯盟,球團應支付一筆名義上的費用將他小聯盟的合約買下,此即稱為contract purchased。(譯按:這時候即同時將他放入40人名單及25人名單中)
然而,當球團買下他的合約而將其置入40人名單時,常常也必須將原本40人名單中的球員移出,不管是交易或是釋出都可以。(譯按:通常球團都會在40人名單中放滿40人,因此有新人要加入,自然有人要被移出以將人數維持在40。)
〝Veteran Players〞
在大聯盟打滿五個完整球季的球員我們把他稱為「veteran player」,假如球團想把這種資深球員下放到小聯盟時,必須先獲得球員的書面同意才行。這時將使球團處在較不利的地位,因為球員有各種權利可以主張:「我不想去小聯盟,你可以選擇把我釋出並付我剩餘的薪水;或是讓我繼續待在大聯盟中並付我薪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